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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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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局各部门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质量、政务公开等方面,无论是批评还是表扬,我们都会认真对待。请填入您宝贵的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
注:如您需要得到有关方面的答复,请您详细填写联系电话和邮箱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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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匿名 |
留言时间: [2008-6-24 21:5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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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如何休假
您好,我们单位年休不算双修日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你们能监督执行吗?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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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你好!
你给我局局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如果你的权益或你认为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途径维护权益。建议你以后咨询留下真实电话号码,以便我们以最直接的方式为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2613113。
回复时间: [200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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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匿名 |
留言时间: [2008-6-20 10: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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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国企职工身份置换?还是国企职工领导卖职
单位职工身份置换,到底是不是领导置换职务,单位是不是应该遵照国资委下发的制度执行?普通职工按2105一年,领导干部按4000-6000一年,请问下 这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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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您好!您向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信箱”反映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第三条第(八)项1款规定: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职工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1年工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高收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2]269号)规定:企业实行年薪制职工及科技、销售等高收入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后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地方已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企业高收入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的,企业中原高收入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标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经了解,您所在的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改制,其制定的《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的相关条款,符合上述政策规定。该《方案》已于2008年5月11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目前,正在组织实施。
以上答复意见不知您是否满意,谢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2641517。
回复时间: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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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匿名 |
留言时间: [2008-6-20 3:3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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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工伤期间营养费、护理费
本人1994年参加工作,2005年5月26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多次要求单位补偿工伤期间营养费、护理费。可是单位要求我辞职,一次性解决劳动关系。然后在补偿相关费用。谢谢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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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你好,你反映的关于工伤待遇的信访件收悉,现按照法律规定答复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对于工伤治疗期间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工伤八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八级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八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凭借医疗机构证明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是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你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2645305
回复时间: [200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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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匿名 |
留言时间: [2008-6-6 10: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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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不定时工作制
请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法定节假日有没有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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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您来信咨询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是没有加班费的。
如果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还有疑问,欢迎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回复时间: [20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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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 匿名 |
留言时间: [2008-6-4 12:5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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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合肥出台的职工医保医疗救助新办法看不懂
合肥出台的职工医保医疗救助新办法看不懂,能不能详细举例说明白。
现在的例子越看越糊涂。
2008/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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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您好!
您来信反映最近合肥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看不太懂,要求举例说明一下,下面就您的要求举例说明困难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的算法:
一、假设情况:
某退休人员年养老金收入为10000元。
此位参保人员一年内住院:
共计:医疗费用 40000元
其中:医保支付费用 34000元
个人自费部分 6000元
其中:医保目录外属个人自费的500元,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 5500元。
二、补助政策:
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年养老金收入25%以上的部分,给予85%的救助。此位老人一个年度内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总费用为6000元,其中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5500元,则此人的医疗救助金额=(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年养老金×25%)×85%=(5500元-10000元×25%)×85%=2550元。
因此,此人住院总共医疗费用40000元,住院时统筹基金已支付34000元,个人自费6000元中第二次医疗救助2550元,即40000元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共支付36550元,个人实际支付3450元。
如果您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再拨打我局医保处电话询问,电话:2641127。
回复时间: [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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