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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医疗救助费怎规定的--------《社会保险法》有关政策解答⑩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信息来源:

24. 合肥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25. 我市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的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械字号医疗器械。

26.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有没有救济渠道?

答:合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陈述、政府职能部门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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