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教育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1]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认定审核流程。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其中,对于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并在登记失业人员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年至****年)”;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加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认定专用章”。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红本)已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可继续凭《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红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
二、规范税收审核程序。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三是其它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下发《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免税期限从审核确认的当月起计算,一免三年。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税收优惠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三是《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附表;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五是其它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下发《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减免税期限在本会计年度内确定,次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确定当年可以扣减的税额。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在新的减免税统计报表出台前,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暂按老的再就业统计报表上报数据,各县(区)数据在每季度22号上报市局,市国税、地税部门在本季度25日前传递给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减免税情况填写《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传递给同级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接收后对待减免所得税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在3月底前返还地税部门一份。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在服务大厅公开张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设立专门窗口和人员,接受政策咨询和资料申请。为便于相关企业和个人准确理解政策实质,可将文件中涉及本部门办理的事宜通过流程图、政策简介、宣传册等形式向群众公告。提高行政效率,尽量简化部门内部的办事程序,加快部门间的信息传递速度,确保各项流程公开透明。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财税法〔2011〕753号
关于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策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此次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所起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做好内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政策内容,深刻领会政策实质,全面掌握政策规定。
二、广泛宣传政策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新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纳税人所周知、了解和掌握。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和失业人员用好政策、用足政策。
三、规范申请程序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省户籍劳动者,均可按照《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时,应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作为审核劳动者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对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人员,需持有关材料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应填写《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对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需持有关材料向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应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中央在皖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企业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五)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4),免费发放。
(六)《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由申请人或企业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填报。
(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八)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明确审核标准
(一)《公告》中所称“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二)《公告》中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公告》中所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四)《公告》中所称“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五)《公告》中所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六)《公告》中所称“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发生招用失业人员变化超过5人(含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
(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实际可享受税收优惠期限,以36个月为限。
(九)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年检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地税部门制定。
五、加强协调配合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需要查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可通过统一分配的专门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在进入http://www.jyjc.mohrss.gov.cn/进行查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关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以往享受政策情况记录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详实填写《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见附件5),由国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印章,返还地税部门一份备存。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税收政策认定、享受扶持政策及年检等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每季后2 0日内将《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见附件6)以EXCEL格式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
2.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办法(略)
5.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略)
6.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合财税(2011)55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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