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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0日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庭正常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活动。

第三条   仲裁员、书记员出庭须持证上岗;仲裁参加人到庭,须持仲裁机关发出的开庭通知书。

第四条   仲裁参加人员出庭,应衣冠整洁,庄重大方。

第五条   仲裁员进入仲裁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书记员当庭宣布庭审纪律。

第六条   仲裁员应按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参加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仲裁参加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规则,维护仲裁庭秩序。庭内不得喧哗、吵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许可。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八条   仲裁庭公开审理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旁听的,须持仲裁机关发出的旁听证。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   未成年人(特许的例外);

(二)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发言、提问;

(二)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仲裁区;

(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不得有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未经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及采访。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仲裁庭规则的人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可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等严重扰乱仲裁庭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程序

一、  查明人员到庭情况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一)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仲裁庭纪律是:

1、  仲裁庭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随意走动或离开;

2、  庭内禁止使用无线电寻呼机、手提机或有其他妨碍仲裁庭审理的活动;

3、  庭内禁止吸烟;

4、  当事人、代理人必须听从仲裁庭的询问及指挥;

5、  当事人、代理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文明礼貌;

6、  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在庭内录音、录像或摄影,或进行采访活动。

7、  对违反庭内纪律,扰乱庭内秩序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教育无效的,则劝其退出仲裁庭;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   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情况。

二、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程序

(一)   宣布开庭。×××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申请)诉×××(被申请方)关于××××××(案由)争议案。

(二)   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本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组成,×××担任书记员。

(三)   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

1、  请申请人禀报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请申请人的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职业、委托权限。

2、请被申请人禀报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请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职业、委托权限。

(四)   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人有变更和撤销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有答辩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审理的权利;

       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有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当事人有查阅庭审笔录和要求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依法申请复议、复查的权利。

2、      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争议事实、答辩问题、提供证据的义务;

                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仲裁庭审理程序和纪律的义务;

                当事人有正确行使权力、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

                当事人有按仲裁机构通知准时参加仲裁庭审理的义务;

                当事人有认真履行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五)            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1、      申请人听清楚了吗?你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请求回避的要求;

2、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你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请求回避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请求,应令其说明理由,仲裁庭暂时休庭,提请仲裁委或其办事机构研究决定。

三、  仲裁庭调查

调查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调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请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二)请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

(三)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请求事项和答辩的问题是否有补充说明;

(如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诉,如其内容与本案有关联,可以合并审理;如无关联,可告诉申请人另行申请,作另案处理。)

(四)   请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以下问题(按仲裁员分工和拟定的调查提纲进行);

(五)   请被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以下问题(按仲裁员分工和拟定的调查提纲进行);

(六)   证人出庭作证;

1、  现在宣布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人作证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扩大事实;

对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2、      请证人回答本庭提出的以下问题(按调查提纲进行)。

(七)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八)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九)   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四、  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请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   请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三)   请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如有第三人);

(四)   互相辩论;

(五)   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

五、  仲裁庭调解

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现在仲裁庭进行调解(按下列顺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一)   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你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问题?

(二)   被申请人是否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你与申请人之间的争议问题?

(三)   如一方或双方同意调解,请分别陈述调解意见。先请申请人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再请被申请人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及其态度,可以当庭调解,也可以休庭后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达成协议的,将协议内容写入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印章,并按规定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并及时裁决)。

六、 仲裁庭裁决

(一)   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调解无效,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也可以定期开庭)。

(二)   仲裁庭组成人员进行合议,合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合议中持有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在合议时,对于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应及时提请仲裁委决定;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审理,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庭审理进行的客观情况,仲裁庭可以中止审理,但要报仲裁委或其办事机构审查同意。仲裁庭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庭审理期限内。)

(三)   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方)××××××(案由)人事争议案,经开庭审理,现作如下裁决:(宣读裁决内容)本庭将在×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如不服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仲裁委或上一级仲裁委申请复议或复查;逾期不申请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当庭宣布的,应在5日内发送裁决书;延期裁决的,应当庭发给裁决书。)

(四)   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阅庭审笔录,如有遗漏和差错,当事人可以提出补正;无异议的,当事人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七、  闭庭

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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